失信被执行人 |
文佩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1********23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903民初3646号 |
案号 |
(2019)湘0903执7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熊志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龙树阳借款11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6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6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文佩兰对第一项判决内容中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承担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龙树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被告熊志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19 |
发布时间 |
2019-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