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龙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04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02民初854号  | 
    
案号  | 
      (2019)冀0402执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学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渚河支行信用卡本金35304.9元,逾期利息3175.68元,滞纳金5629.63元,共计44110.21元。并支付2016年12月13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银行邯郸县支行与陈学章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张圣学、邯郸市龙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元,由被告陈学章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30  | 
    
发布时间  | 
      2019-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冀0402执45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30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411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利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5060470442H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北张庄镇郑家岗村49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