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才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11********23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成华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3)成华执字第008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t被告陈才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素华偿还借款40000元。 二、\t驳回原告张素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陈才贤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3-04-22 |
发布时间 |
2015-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