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慧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9********2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429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429执5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柳慧芳、杨香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付原告卢超平借款人民币45000元。 二、被告徐伟伟对由其担保的2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柳慧芳、杨香兵追偿。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2.5元,由被告柳慧芳、杨香兵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9-08 |
发布时间 |
2017-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