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连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2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921民初757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7)黑0921执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生祥、于连波欠原告高德山借款本金20 000.00元,利息9 600.00元(从2013年4月9日至2017年8月9日,按月利1.2分计算)本息合计29 600.00元,定于2017年1月1日前偿还本金20 000.00元,2017年8月9日之前偿还利息9 600.00元。 案件受理270.00元,由被告孙生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1-04 |
发布时间 |
2017-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