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华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04********2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11民初8238号 |
案号 |
(2019)皖0111执4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尹华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截至2015年3月27日卡号为4033928007037729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963.28元、利息14702.58元,合计64665.86元[之后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元,由被告尹华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时间 |
2019-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