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单文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24********2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00264号 |
案号 |
(2016)浙0185执2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临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洪卫应归还原告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0元,并应支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复息)4312.83元(计算至2015年9月4日止,此后利息及罚息按照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单文丹、单文波、洪春芳对上述被告钟洪卫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5-25 |
发布时间 |
2016-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