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印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7********2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星民一初字第118号 |
案号 |
(2015)星执字第00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星子县人民法院蛟塘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非婚生女于端英由原告熊辉珍直接抚养教育,非婚生女于芳玲、于欣由被告于印春直接抚养教育。二、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现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现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原告熊辉珍承担人民币1.45万元,其余债务由被告于印春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星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7-14 |
发布时间 |
2015-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