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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印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7********2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星民一初字第118号
案号
(2015)星执字第004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星子县人民法院蛟塘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非婚生女于端英由原告熊辉珍直接抚养教育,非婚生女于芳玲、于欣由被告于印春直接抚养教育。二、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现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现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原告熊辉珍承担人民币1.45万元,其余债务由被告于印春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5-07-14
发布时间
2015-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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