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孔祥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2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921民初494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7)黑0921执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孔祥杰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借款本金43682.23元,利息截止到2016年5月17日为5379.20元,本息合计49061.43元,定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如到期未还款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至还清为止。 二、被告崔秀兰、袁兆峰、陈晓君、徐宝成、张晓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13.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4-09 |
发布时间 |
2017-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