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821********2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衢柯民初字第00389号 |
案号 |
(2012)衢柯执民字第00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衢州柯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志刚支付原告吕小平工程款20000元,赔偿原告诉讼费损失546元,合计20546元,于2010年春节前支付3546元,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13年春节前支付5000元,2013年9月23日前支付7000元。若未能在上述任一付款期限内付清应付款项,逾期15日以上,被告徐志刚按总额40000元向原告吕小平支付工程款。^~^二、原告吕小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吕小平负担(已预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2-02-13 |
发布时间 |
2015-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