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向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2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婺商初字第02001号 |
案号 |
(2015)金婺执民字第045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向阳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给原告申浩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支付利息(从2014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18.67‰计算至本金还清日)。 二、被告方向阳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申浩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陈学凯对被告方向阳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40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方向阳、陈学凯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10-28 |
发布时间 |
2015-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