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建瓯市森工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7********230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783民初3039号 |
案号 |
(2017)闽0783执5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建瓯市森工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忠贵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该款从2015年2月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福建省建瓯市森工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忠贵偿还2015年2月1日之前的利息计16400元。 如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6元,减半收取为2903元,由被告福建省建瓯市森工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3-15 |
发布时间 |
2017-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783665070230U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建瓯市徐墩镇丰乐工业区(1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