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1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深南法民一初字第533号 |
案号 |
(2019)粤0305执恢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波、李晓斌、张铁辉、周莹、朱桂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少勤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自2013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周波、李晓斌、张铁辉、周莹、朱桂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李少勤支付律师费用23万元;三、被告冯颖就被告周波对原告李少勤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周久乐、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沈阳宇晨薄板有限公司、沈阳金属材料总厂、大连派尼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就被告周波、李晓斌、张铁辉、周莹、朱桂荣对原告李少勤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李少勤有权对被告辽宁东钢国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嘉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30%的股权行使质权,就上述股权的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李少勤有权对深圳冠宇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达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86.5%的股权行使质权,就上述股权的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李少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2-01 |
发布时间 |
2019-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粤0305执恢9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01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552952.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久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300721322093Y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鸡钢路2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