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卫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84********22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84民初3777号 |
案号 |
(2020)冀0684执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卫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货款40006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其履行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陈卫学、王金朋、徐林文不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卫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2-11 |
发布时间 |
2020-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