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0********2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3民初516号 |
案号 |
(2019)鲁1312执13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梅开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借款本金48000000元及利息(以4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别按合同期内、合同期外逾期期间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的利率计算)。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对被告临沂翔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房产(临房权证经济区字000135434号、第000135448号、第000135439号、第000135459号房产)及临经国用(2010)第0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就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付款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及本判决确认的山东梅开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三、被告山东德利再生资源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山东梅开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及本判决确认的山东梅开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合同约定的在最高额保证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德利再生资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梅开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山东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山东梅开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及本判决确认的山东梅开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合同约定的在最高额保证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梅开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王乐利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山东梅开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及本判决确认的山东梅开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在最高额48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乐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梅开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梅开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时间 |
2019-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延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000163044227X |
登记机关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济南市解放路2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