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伟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2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0089号 |
案号 |
(2015)锡法港执字第00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陆伟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神福公司给付713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 2015年3月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神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神福公司负担50元,陆伟锋负担745元(神福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745元由陆伟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7-21 |
发布时间 |
2015-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