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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惠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22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2民初1182号
案号
(2017)苏0322执24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继国、朱惠敏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借款本金40260.83元及利息(2017年4月24日之前的利息为8060.14元,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还清之日)。被告刘继国、朱惠敏同意于2017年6月2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17年11月2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于2018年6月25日前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5260.83元及利息(2017年4月24日之前的利息为8060.14元,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还清之日)。 二、被告蔡可冲、刘绍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4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继国、朱惠敏、蔡可冲、刘绍芝负担,于2017年6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7-27
发布时间
2017-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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