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惠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22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22民初1182号 |
案号 |
(2017)苏0322执2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继国、朱惠敏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借款本金40260.83元及利息(2017年4月24日之前的利息为8060.14元,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还清之日)。被告刘继国、朱惠敏同意于2017年6月2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17年11月2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于2018年6月25日前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5260.83元及利息(2017年4月24日之前的利息为8060.14元,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还清之日)。 二、被告蔡可冲、刘绍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4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继国、朱惠敏、蔡可冲、刘绍芝负担,于2017年6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7-27 |
发布时间 |
2017-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