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生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823********2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乌垦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年乌垦执字第000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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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童孝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兵团支行借款本金184 949.99元和复利46.38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按借款本金 184 949.99元的年利率12.6%计算罚息; 二、被告袁生朋、安庆林对原告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童孝翠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002元(减半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童孝翠、袁生朋、安庆林负担(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5-12-30 |
发布时间 |
2016-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