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炎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04********2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历城民商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1)历城执字第00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澎返还原告董良借款本金5万元。 二、被告刘澎支付原告董良借款期内利息885元(自2009年3月13日计算至2009年4月12日,按月利率1.77%计付)。 三、被告刘澎支付原告董良违约金22 500元。 四、被告刘炎祥、被告唐秀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三条所判款项,限被告刘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刘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1-06-17 |
发布时间 |
2015-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