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景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03********0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891民初772号 |
案号 |
(2019)粤0891执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湛江市康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800万元及以尚欠的代偿款本金金额为基数从2017年4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许振伟、许振辉、钟康富、许秀兰、钟景声、梁土妹、钟河清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湛江市康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限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以尚欠的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17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四、被告许振伟、许振辉、钟康富、许秀兰对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违约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66.5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2366.54元,由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9262.04元,由被告湛江市康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3104.5元,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许振伟、许振辉、钟康富、许秀兰、钟景声、梁土妹、钟河清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2-01 |
发布时间 |
2019-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粤0891执17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01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073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