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晋江市高霞化纤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222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晋民初字第9123号 |
案号 |
(2019)闽0582执恢19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灿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蔡金达借款10374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另2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另3374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二、被告晋江市高霞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晋江市高霞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灿辉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时间 |
2019-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庄金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2739543222H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阳高霞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