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1********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02878号 |
案号 |
(2014)东一法南执字第00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东莞市至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代偿款4035710.63元及违约金,律师费33000元,被执行人吴辉、吴土富、东莞市贝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3-12-30 |
发布时间 |
2016-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