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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卫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01********2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民一初字第0107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南执字第002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卫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周龙50621元; 二、驳回原告周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元,由被告张卫平负担590元,由原告周龙负担307.5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张卫平负担1700元,由原告周龙负担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5-01-21
发布时间
2015-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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