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康沃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09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02民初2963号 |
案号 |
(2019)冀0402执4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河北康沃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2280万元及利息(600万元自2016年6月9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1680万元自2016年7月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邓振铅、郭永孜、马英群、朱芳云、河北凯莱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博盛冷轧带钢有限公司、河北润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邢台金丰球铁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2280万元及利息(600万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1680万元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四、河北康沃贸易有限公司和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任何一方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则相应减少另一方的清偿责任;五、邓振铅、郭永孜、马英群、朱芳云、河北凯莱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博盛冷轧带钢有限公司、河北润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邢台金丰球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以后有权向河北康沃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5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康沃贸易有限公司、邓振铅、郭永孜、马英群、朱芳云、河北凯莱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博盛冷轧带钢有限公司、河北润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邢台金丰球铁科技有限公司、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如下:一、河北康沃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2280万元及利息(600万元自2016年6月9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1680万元自2016年7月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邓振铅、郭永孜、马英群、朱芳云、河北凯莱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博盛冷轧带钢有限公司、河北润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邢台金丰球铁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2280万元及利息(600万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1680万元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四、河北康沃贸易有限公司和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任何一方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则相应减少另一方的清偿责任;五、邓振铅、郭永孜、马英群、朱芳云、河北凯莱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博盛冷轧带钢有限公司、河北润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邢台金丰球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以后有权向河北康沃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5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康沃贸易有限公司、邓振铅、郭永孜、马英群、朱芳云、河北凯莱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博盛冷轧带钢有限公司、河北润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邢台金丰球铁科技有限公司、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11 |
发布时间 |
2019-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402执47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11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3886172.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英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580994792M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669号康桥国际写字楼A区23层A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