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220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603民初405号 |
案号 |
(2019)湘0603执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湖南亚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36000元; 二、被告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亚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73600元(736000元×10%); 三、被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胡静波对被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应付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湖南亚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60元,由被告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胡静波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时间 |
2019-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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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静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6664396220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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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4幢22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