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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庆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7********21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626民初1803号
案号
(2018)豫1626执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庆昌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利息80,000元(按月息二分),共计200,000元。被告李庆昌自愿从2017年6月起(含六月),每月28日前还款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二、2017年6月17日以后的利息,如按时还款不再计算,如逾期还款对逾期部分的数额按月息二分计算,与次月还款数额一并付清。原告卞康同意。 三、本案诉讼费被告李庆昌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被告李庆昌自愿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时间
2018-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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