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7********21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622民初156号 |
案号 |
(2017)皖1622执10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范影工程款44.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4年6月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4010元,由被告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6-12 |
发布时间 |
2018-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本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00752973219X |
登记机关 |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798-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