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陶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1********21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绍商初字第01446号 |
案号 |
(2011)绍执民字第00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陶金龙应返还原告董炳奎人民币320,400元,支付利息23,251元(自2009年10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按月利率5.31‰计算),合计343,651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被告如逾期履行,另应支付借款利息23,251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9,186元,减半收取4,5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7,11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在履行上列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绍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1-01-19 |
发布时间 |
2014-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