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顾红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1********21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绍商初字第01280号 |
案号 |
(2012)绍执民字第01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县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顾红珍应支付给原告孙吉金货款人民币16,690.7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顾红珍负担233元,原告负担19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绍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2-05-23 |
发布时间 |
2014-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