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金橙新能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2********212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5民初9011号 |
案号 |
(2019)津0115执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波金橙新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东皋膜技术有限公司货款565292.4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8元,减半收取计49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交纳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应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在上述期限内交纳后未将票据提交本院的,按不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1-11 |
发布时间 |
2019-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乾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82720407212A |
登记机关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