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万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631********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0602民初10495号 |
案号 |
(2017)内0602执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万寿、刘计平偿还原告张万后借款46962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2元、保全费2900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01-13 |
发布时间 |
2017-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