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毕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201********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沾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沾法执字第00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沾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许琼仙、毕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沾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40000元及自2013年12月20日以后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公共费600元,由被告许琼仙、毕云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沾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5-06-29 |
发布时间 |
2015-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