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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8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602民初959号
案号
(2020)辽0602执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本溪弘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荣绵欠付工程款397241元及利息(以39724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被告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第一项中债务向原告李荣绵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李荣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8元,减半收取3629元(原告李荣绵已垫付),由被告本溪弘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该案件受理费3629元向原告李荣绵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时间
2020-03-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建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0076833397XA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山上街5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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