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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新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921********2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921民初888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7)黑0921执1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勃利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新明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借款本金39500.00元,利息截止到2016年8月5日为7349.04元,本息合计46849.04元,定于2016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如到期未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至还清为止。 二、被告程爱华、王国超、赵双、王金良、王淑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86.0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7-04-08
发布时间
2017-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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