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山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102********20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18民初4170号 |
案号 |
(2019)京0118执3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姜山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耿巨借款十三万九千二百四十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十三万九千二百四十元为基数,自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时间 |
2019-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