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尤丽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2********20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闽民终字第545号 |
案号 |
(2019)闽0582执恢17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金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尤丽青偿还借款5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270万元利息自2010年7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10万元及40万元的利息均自2011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800元,由上诉人王金明负担36800元,被上诉人尤丽青负担8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二审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时间 |
2019-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