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联创兴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207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16民初2868号 |
案号 |
(2019)津0116执恢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盛世弘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被告天津盛世弘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0月17日的借款利息23805元,以及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5%再上浮30%计算);三、被告东联创兴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中源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纹龙、杨文杰、王焕英、唐书军、张金勇、郎晓旭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2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代偿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天津盛世弘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7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50元,由被告天津盛世弘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联创兴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中源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纹龙、杨文杰、王焕英、唐书军、张金勇、郎晓旭共同负担;鉴定费23300元,由被告东联创兴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时间 |
2019-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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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田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075912207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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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067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