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山市通明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浑民一初字第15号 |
案号 |
(2015)浑执字第00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白山市通明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向被告刘风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270元、医疗补助金1827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13050元、停工留薪工资7830元、伙食补助费104.41元,共计57524.41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浑江区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5-03-18 |
发布时间 |
2016-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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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601696127893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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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浑江区通沟街道二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