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山北华水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71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白山民二初字第24号 |
案号 |
(2015)白山执恢字第000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白山北华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935185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其中代偿资金占用费112933元从2010年9月30日起、351804.5元从2011年3月31日起、222054元从2011年7月1日起、483943.5元从2012年1月1日起、8764450元从2012年3月31日起分别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0%计算。)二、如白山北华水泥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本案抵押物(详见机器设备、在役资产清单,交通运输设备、在役资产清单,白山北华水泥有限公司设备明细 表,白山北华水泥有限公司付担保公司抵押设备明细,白山北华水泥有限公司抵押设备明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347元,由被告白山北华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5-05-14 |
发布时间 |
2016-05-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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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杜昱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601717144124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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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