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5********20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82民初2522号 |
案号 |
(2018)苏1282执恢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邢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国良借款本息2358333元,支付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2358333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姜兰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200元,由原告负担8200元,两被告负担30000元(其中两被告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交纳,两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29 |
发布时间 |
2018-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