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凌秀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20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泰海民初字第01973号 |
案号 |
(2014)泰海执字第015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跃军、凌秀兰于2014年11月10日前给付原告李金宝货款人民币13490元(该款项直接汇至原告代理人的银行账户内,户名:孙莉,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253420001105118)。 二、若被告王跃军、凌秀兰按上述约定全部履行,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日后无涉;若被告王跃军、凌秀兰未按上述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就总款项人民币25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扣除被告已履行的部分)。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0元(已减半收取),原、被告各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已当庭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11-19 |
发布时间 |
2015-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