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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雪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24********2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临民初字317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临执字第008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韩雪峰、边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吴春鲜10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3-07-17
发布时间
2014-0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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