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东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8********2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扶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桂1421执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东松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被告甘建光、尹碧琼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603元由被告甘建光、尹碧琼、黄东松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6-04-28 |
发布时间 |
2016-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