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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继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9********2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523民初783号
案号
(2018)豫1523执4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吴继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原告吴刚借款本 息125.584万元及后期利息,其中本金34.6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11月10日起计算,本金4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14日起计算,利息按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03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6703元,由被告吴继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4-13
发布时间
2018-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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