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继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9********2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523民初783号 |
案号 |
(2018)豫1523执4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吴继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原告吴刚借款本 息125.584万元及后期利息,其中本金34.6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11月10日起计算,本金4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14日起计算,利息按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03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6703元,由被告吴继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4-13 |
发布时间 |
2018-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