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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继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9********2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523民初944号
案号
(2018)豫1523执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吴继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原告胡卫东借款 本金10万元和前期利息3.4万元,以及后期利息,自2017年5月5日起计算,利息按月利率2%(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1-11
发布时间
2018-0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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