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继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9********2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523民初944号 |
案号 |
(2018)豫1523执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吴继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原告胡卫东借款 本金10万元和前期利息3.4万元,以及后期利息,自2017年5月5日起计算,利息按月利率2%(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11 |
发布时间 |
2018-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