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军宁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4********205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2328民初2102号 |
案号 |
(2019)黔2328执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军宁矿业有限公司、王镇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龙县俩江矿产品经营厂欠款1425135元及利息(以1425135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王涛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龙县俩江矿产品经营厂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被告贵州军宁矿业有限公司、王镇福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时间 |
2019-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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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镇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23680197205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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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东大街民政局宿舍2-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