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1********205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民终10426号 |
案号 |
(2018)川0183执7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42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2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代君全、孙铸、冯军、杨仲宇对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40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400元由被申请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代君全、孙铸、冯军、杨仲宇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3-22 |
发布时间 |
2018-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国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100717551205D |
登记机关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乐山市市中区县街139号汇得阳光大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