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1********205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民终10423号 |
案号 |
(2018)川0183执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孙铸、冯军、代君全、杨仲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曹晓彬货款241354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为:以货款241354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5年10月16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二、驳回曹晓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二审中,曹晓彬提交了本院(2017)川01民终2330号判决书,拟证明孙铸、冯军、代君全、杨仲宇是三一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其行为代表三一公司。三一公司质证称,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因在事实认定上并无曹晓彬所述内容,不能达到曹晓彬的证明目的,仅是法律适用的理解不同。孙铸、冯军、代君全、杨仲宇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上诉人三一公司提交了如下新证据:1.广聚鑫公司登记信息,拟证明孙铸、冯军、代君全、杨仲宇系该公司股东;2.《装修合同书》、《分包合同》,拟证明案涉工程由广聚鑫公司对外施工的情况;3.邛崃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3民初489号民事判决,拟证明广聚鑫公司对案涉工程款应承担支付责任;4.再审申请书和立案通知书,证明三一公司已经申请对(2017)川01民终2330号案件再审并进入再审程序。曹晓彬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达到三一公司的证明目的;证据2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3是否属于生效判决不清楚,且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只是程序性文件,不能证明该生效判决已经失效。孙铸、冯军、代君全、杨仲宇质证称,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只是程序性文件,不能证明该生效判决已经失效。 孙铸、冯军、代君全、杨仲宇提交如下证据:1.魏国签署同意支付各债权人或者供货商的《货款清单》、《资金分配》,拟证明魏国是实际施工人和债务人;2.魏国向孙铸、冯军、代君全、杨仲宇出具的《承诺书》,拟证明魏国是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曹晓彬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因魏国未应诉,是否是魏国本人签字无法确认,付款明细与本案无关联性;即使证据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魏国是实际施工人,本案属于借用资质的内部承包协议,不能证明是转包行为。三一公司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证明了合同相对人不是三一公司而是魏国。 经审查,本院认为,曹晓彬提交的本院(2017)川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3-01 |
发布时间 |
2018-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国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100717551205D |
登记机关 |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乐山市市中区县街139号汇得阳光大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