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莱钢泰达车用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204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民终13684号 |
案号 |
(2019)沪0117执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莱钢泰达车用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惠鸣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剩余定作款人民币305,431元; 二、被告苏州莱钢泰达车用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惠鸣特钢结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305,43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时间 |
2019-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792304204R |
登记机关 |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3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