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峰志炉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204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02民初485号调解书 |
案号 |
(2020)苏0302执16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18年5月31日,被告徐州市同诚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借款本金431万元、利息624422.88元,被告徐州市同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于2019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1万元、利息312211.44元及从2018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止日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的一半计算)。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徐州市同诚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足额还款,除按上述约定支付本金之外(扣除已支付部分),原告还有权要求5被告按照《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二、被告徐州市同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前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徐州市德旺石材有限公司、徐州峰志炉料有限公司、薛峰、厉广利、张锋、赵勤、郝国栋、张洪伟、狄喜玲、李成治、李建波、赵强、王兴配、郝禹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34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41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70元,由十五个被告共同承担,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1-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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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12583780204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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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村1组 |






